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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卖送餐人员违法三级处罚机制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1-21

  针对外卖配送电动车的性质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车的性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带来很多困难。因此,针对外卖企业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合理考虑市场需求,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超标”电动车的性质以及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登记及通行中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治理、规范快递外卖车辆,从源头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强化快递外卖行业的交通安全治理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以法律的形式将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立法权授予省一级人民政府。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保障电动自行车行车安全

  一是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强化依法管理。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性,即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设定配套的处罚规定,同时明确超标车淘汰政策。

  二是完善执法管理手段、加大严重违法处罚力度。在上位法授权的范围内,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手段,如移动车辆、代为保管车辆、责令恢复原状等;同时对个别较为严重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如电动自行车改装、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适当地提高处罚标准。

  三是明确电动自行车保险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管理人或所有人投保。针对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事故频发,事故赔偿较难落实,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明确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的规定。

  四是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强化源头管理。改变单纯依靠公安道路执法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源头管理。

  结合路面执法民警执法难点与市内六区路面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外卖送餐人员管理。外卖企业要做到以下几点: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安排外卖送餐人员参与入职前交通法规培训和考核;外卖送餐人员上岗前检查自身装备、车辆安全状况,确保安全防护装备齐全。

  建立外卖送餐人员违法三级处罚机制。天津交警定期将交通违法信息通报至外卖企业,由企业落实外卖送餐人员交通违法三级处罚机制。如:第一次被交警处罚的,停止该外卖送餐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送餐服务一周,列为黄色名单;第二次被交警处罚的,停止该外卖送餐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送餐服务一个月,列为红色名单;第三次被交警处罚的,列为黑色名单并予以辞退,各外卖企业都不得聘用纳入黑名单人员(纳入黑名单人员会在1年后自动解除)。

  统一衣服、头盔及车辆编号。要求外卖企业统一在外卖送餐人员的衣服、头盔以及外卖送餐车辆上粘贴编号,考虑到送餐时间紧迫,执勤民警路面查处时发现外卖送餐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先记下编号和相应违法行为,事后当天与企业内部平台对接,并要求其到中队接受处罚。

  制定与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对应的计分标准。处罚外卖送餐人员违法行为的同时同步记分,并同步到相关企业。 一名外卖送餐人员一个月记满30分,该人员要参加交通安全“实践”教育,在路口配合民警维持秩序1天;连续3个月记满30分,该外卖送餐人员所在的监管单位将对其予以清退。

  制定手册,随时备查、登记。制定小册子详细记录外卖送餐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关于摩托车、非机动车的相关交通法规,并附详细记分规定,要求外卖送餐人员随身携带,以备登记。

  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宣讲。针对外卖送餐人员更换频繁的特点,在跟企业进行人员及时更新对接的同时,针对性进行交通安全宣讲。

  交通民警应持续加强路面违法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秉承“依法管理,警企共治”的工作理念,进一步联合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在完善管理机制、完善共治模式、搭建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快递外卖企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转递、联合惩戒机制运行,进一步实现源头监管与路面管理无缝衔接,依法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对邮政寄递外卖行业交通安全监管水平,规范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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